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下的土增税抵扣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拆迁还建、货币补偿都属于拆迁补偿费,需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同的是拆迁还建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即确认收入和成本。本期我们来讲货币补偿在投资测算上如何处理。
案例:在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一二级联动模式下,由开发商对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150万。这笔费用是否抵扣土增税?测算时如何处理?
测算思路:
开发商对拆迁户的货币补偿,意味着没有发票只有收据,成本确认有争议,如不能计入土地成本,就发无法抵扣土增税以及增值税销售额。
前期测算时可以把这笔费用作为所得税前抵扣项单列,如果后期跟税务协商能确认成本最好,不能也可按此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成本扣除一致性原则
假设这个项目中同时存在实物补偿(拆迁还建)和货币补偿。如果企业对实物补偿严格按照规定,按市场价确认了收入和土地增值税成本,而对货币补偿却因“无票”等原因不在土增税中扣除,就会形成明显的处理口径不一致。
1、对实物补偿的处理:
确认收入:将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通常为同期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
计入成本:同时,将这部分视同销售房屋的公允价值,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进行扣除。
2、对货币补偿的要求:
应被认可为合规的、可扣除的拆迁补偿成本。如果企业在实务中出于保守考虑,将货币补偿仅作所得税扣除而不敢用于土增税扣除,就会与实物补偿的处理方式产生矛盾和不一致。
文章来源:地产成本洞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