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房地产项目在未完全竣工结算前,由于无法准确核算总成本和增值额,无法进行最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在销售取得收入时,先按一定比例预征税款,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对已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一、预缴的计税依据(如何计算预缴基数)
公式:预缴计税依据= 预收款÷(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解释: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因此在计算预缴额时,需要将收到的预收款(含税)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二、预征率(按什么比例预缴)
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项目:通常为1% 至1.5% 左右。特殊项目:保障性住房:通常享受优惠政策,预征率为0%。其他特殊情形:个别地区可能对商业、高档住宅等设定不同的预征率,需参考当地具体规定。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预征的终止与后续处理(预征何时结束)
这是整个流程的关键节点,流程如下:预征终止时点:当纳税人完成项目清算申报,且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其清算申报材料时,预征即告终止。具体来说,终止时点是受理清算申报的前一个预征期(通常为季度)的期末。举例:某项目于2025年7月10日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报并被受理,其上一个预征季度是2025年第二季度(4-6月)。那么,预征就在2025年6月30日终止。
终止后的销售收入处理:在预征终止后,到税务机关完成清算审核并出具结论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还有新房源销售,这部分收入不再按预征方式申报。而是转为按“尾盘销售”进行管理,通常按季度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整个项目的清算审核结论出具后,这部分“尾盘销售”的收入和税款会并入最终的清算结果,进行统一结算。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