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高院:是否将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并非商业秘密

2025-12-22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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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辽行申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辽宁元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理人:袁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理人:柳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负责人:栾某,该业委会委员。

再审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白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辽阳市税务局)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塔区税务局、辽阳市税务局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列入开发成本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将14号楼业主活动会馆工程建设成本列入开发成本”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24)辽10行终159号行政判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起诉,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业委会申请公开事项为辽阳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在土地增值税中是否将14号楼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该项信息在白塔区税务局保存范围之内。某业委会申请公开内容仅为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内,并非要求公开征税的具体数额,不涉及公开企业的建筑成本,其主要目的为确认产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中某业委会申请的在土地增值税中是否将14号楼业主活动会馆和地下停车场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并非商业秘密,也不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白塔区税务局以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白塔区税务局完全可以依法作区分处理,将不能公开的部分信息隐去后予以公开,公开该项内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白塔区税务局作出的答复书及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确有不当,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白塔区税务局依法重新处理并无不当。白塔区税务局、辽阳市税务局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白塔区税务局、辽阳市税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白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蕊

审 判 员  闫劲松

审 判 员  曹 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 记 员  王晓城

文章来源: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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