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利息费用如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财务利息费用,是企业因借钱经营而支付的“资金使用费”,也叫利息支出。它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外部资金(银行贷款、债券、股东借款等)而必须支付的融资成本,属于财务费用的核心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投入大,从拿地到预售通常1-2年,再到交付确认收入还得1年左右,现金流一般都是“先流出、后流入”,企业通过自有现金远远覆盖不了,必须靠外部融资,财务利息费用就成了房地产企业的一大重要成本组成部分。那么房地产企业发出财务利息费用如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首先,企业如果想按照实际发生的财务利息费用据实扣除,则需要满足三个要求:1、利息支出能按项目准确分摊;2、提供金融机构(银行、信托等)出具的借款合同、利息发票、付息凭证;3、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含国家允许上浮部分)。
其次,选择据实扣除要重点关注这三个要求中的“利息支出能按项目准确分摊”这个要求,这是选择据实扣除路径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对其“能否准确分摊”的判定,主要是看能否同时满足“三层次清晰”:第一层次,要求能把利息总额在房地产项目与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先划清;第二层次,要求同一项目分期、分地块、分规划许可证开发的,能把利息再细分到不同清算单位;第三步,同一清算单位内有住宅、商业、车位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还能把利息继续细分到各类型业态。
并且非金融机构借款(如股东借款、民间借贷、集团内部拆借) 一律不得据实扣除;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部分不得扣除;延期还款产生的加罚利息不得扣除。
最后,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无法分摊、无金融机构证明、利率超标等),企业可选择与管理费用一并按以下方式计算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总结:房地产企业发生财务利息支出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时,需要分析企业自身的条件,对照上述要求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一种扣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非金融机构借款,则不得同时适用据实扣除与比例扣除两种方式,只能择一适用。
文章来源:正保税务师事务所 梁好财税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