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成本处理的争议浅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管理的重难点。其中,项目完成清算后,若后续发生的归属于该项目的合理成本(如补付工程款、完善公共配套),能否追溯调整原清算结果并计算土地增值税额,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这个问题会导致同一个项目因成本确认的时点不同,而产生显著的税负差异。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一、成本确认时点如何左右最终税负
为直观展现差异产生的原因,通过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进行说明:
1. 案例背景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湖畔苑”住宅项目,总可售面积50,000平方米。截至2025年6月,已销售45,000平方米(占比90%),触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清算申报相关数据如下:
清算申报关键数据如下:
转让收入:已售部分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35,000万元。
清算时确认的扣除项目:
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按90%扣除):20,000万元 × 90% = 18,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后续配套,按90%扣除):55,000万元 × 90% = 49,5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已扣除的土地与成本之和的10%计算):(18,000 + 49,500) × 10% = 6,750万元。
加计扣除(20%):(18,000 + 49,500) × 20% = 13,50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假设为 675万元。
首次清算过程: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 = 18,000 + 49,500 + 6,750 + 13,500 + 675 = 88,425万元。
增值额 = 135,000 - 88,425 = 46,575万元。
增值率 = 46,575 / 88,425 × 100% ≈ 52.67%。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首次清算应纳税额 = 46,575 × 40% - 88,425 × 5% = 14,058.75万元。
清算后,2025年12月,公司就项目内一所按规划必须配建的小学,与施工方完成最终结算,支付尾款并取得合规票据,成本为2,000万元。
同时,剩余5,000平方米尾盘售罄,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5,000万元,发生相关税金75万元。
此时,2,000万元的小学配套成本应如何处理,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税务结果。
2.不同处理方式税收计算
(1)处理方式一:严格分次清算,后续成本不得追溯
这种模式下,后续发生的成本只能与尾盘销售收入按配比扣除。
尾盘销售扣除额计算:
单位可售面积成本 = (土地使用权成本 + 前期开发成本) / 总可售面积 = (20,000 + 55,000) / 50,000 = 1.5万元/平方米。
尾盘扣除项目金额 = (尾盘面积 × 单位成本) + 对应比例的费用与加计扣除 + 尾盘税金 = (5,000 × 1.5) + (5,000 × 1.5 × 30%) + 75 = 9,825万元。
尾盘销售税务计算:
增值额 = 15,000 - 9,825 = 5,175万元。
增值率 ≈ 52.67%,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尾盘应纳税额 = 5,175 × 40% - 9,825 × 5% = 1,578.75万元。
项目整体总税负 = 14,058.75 + 1,578.75 = 15,637.5万元。
(2)处理方式二:假如允许二次清算,成本整体扣除
这种模式下,允许将2,000万元后续成本计入项目总成本,对整个项目进行重新计算。
调整后项目总扣除项目:
总开发成本调整为:55,000 + 2,000 = 57,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调整:(20,000 + 57,000) × 10% = 7,700万元。
加计扣除调整:(20,000 + 57,000) × 20% = 15,400万元。
税金总额:675 + 75 = 750万元。
扣除项目总额 = 20,000 + 57,000 + 7,700 + 15,400 + 750 = 100,850万元。
调整后整体清算:
总收入 = 135,000 + 15,000 = 150,000万元。
总增值额 = 150,000 - 100,850 = 49,150万元。
总增值率 = 49,150 / 100,850 × 100% ≈ 48.74%,适用税率30%。
整体清算应纳税额 = 49,150 × 30% = 14,745万元。
3. 两种处理模式税负差异总结
通过对比,两种处理方式导致最终税负产生巨大差异。允许二次清算(处理方式二)因扣除更充分,企业整体税负更低。因此,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处理方式二进行调整。
二、地方实践分歧
截至目前,对于清算后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能否启动二次清算,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统一、明确的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3号《公告》主要统一了预征与清算的衔接、尾盘销售计算等征管流程,但未直接触及这一历史争议。
实践中,这导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不一,企业面临显著的“税收不确定性”。
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多数税务机不支持二次清算。但也有部分地区以规范性文件或实践口径形式,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限度的突破。
例如,浙江省就有规定,在清算审核结论出具后一定期限内(如36个月),企业就清算时未支付、清算后取得凭证的支出,可申请调整清算结果。这实质上为“二次清算”开了一个口子。
文章来源:财赋洞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