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专票的餐饮怎么处理?
1.一家为一般纳税人,本公司可以开具3%、6%、17%等不同税率的发票,要分开抵扣吗?如一般纳税人为3%的,收到17%的发票,请问可以抵扣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第一: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开核算和抵扣,这一点要明确.如餐饮行业对外开的6%的增值税,但是我取得是17%税率的炊具设备,13个点的蔬菜水果,6个点的点餐服务费,这些都是按照发票的上标注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不用分开核算.其他行业的以此类推.
第二:一般纳税人3%的税率对外开票,描述不是很清楚,应该是简易征收的,简易征收取得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如建筑行业针对甲供料、老项目、清包工等选择简易征收,对外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第三:账务处理,就按照正常会计处理即可.
2.填季度利润表时,本期金额与上期金额是填上累计和本期累计数是吗?
答:本期金额指的是这个季度的金额,如4-6月的合计金额,累计金额指的是1月1日-申报季度末的累计额,如1月1日-6月30日的累计金额.
3.残保金没有残疾人的单位,怎么处理?相反有残疾人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5〕72号 文.
4.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不到的电子发票,是否为假发票?如何辨认真伪发票?
答:查不到的话很可能是假发票.辨别真伪发票的办法很多,作为一名财务人掌握电话或者网站查询真伪即可,实在不能确定就需要去税务局查验.
5.请问开的会议费专票,会议费明细有场地、住宿、餐饮等,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第一这个问题非常好按照营改增36号文规定,会议费是可以抵扣的,这一点没有异议.
第二个,关于会议费明细里面有餐饮服务,从实务角度和餐饮服务不得抵扣的角度来分析,如果比重不是特别大,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他的餐饮服务不是完全独立于会议费之外的,类似于会议服务商提供纯净水难道属于销售纯净水吗,肯定不是的,这些都属于会议服务的组成部分,所以金额不是特别大的话,税务部门不会特别纠结这个问题.
建议: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统一执行口径,担心此明细给带来麻烦,不妨可以将不可以抵扣的餐饮服务在合同里面金额单列,单独开具发票.
来源:税来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