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在银行卡里的税款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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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稽查部门成功查处了一起企业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货款,并借机偷税的案件。该案不仅反映了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的狡诈、贪婪和不择手段,也揭示出当前涉税违法活动出现的新动向。


  老板“吹”出账中端倪

  去年7月,松阳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监控系统发现,当地一家木制品有限公司当期增值税税负仅为4.7%,比当地木制品行业的监控指标6%低了1.3个百分点。针对该公司税负异常情况,该局对其实施了纳税评估。由于该公司未对税负异常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将其移交稽查局建议实施稽查。稽查局随即将其列为被查对象,根据稽查程序,稽查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就近期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

  该公司老板为了体现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曾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公司产品销路一直都很好,以现金结算为主,基本上没有应收货款。”然而,会计账中记录的大量“应收账款”与老板所言产生了矛盾。账面中在“现金”账户摘要栏里注明“收货款”字样的数十笔累计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借方整数发生额,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该公司的货款“以现金结算为主”,这些货款又为什么会如此巧合地都是万元、千元的整数?稽查人员再查阅“销售收入”及其对应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每笔销售收入均精确到几角几分,并非整数;而公司在收到应收账款时则全部成了精确到万元、千元的整数,“应收账款”账户中则长期保留着未收清的零头货款。

  公司的全部货款明明是通过“应收账款”核算,而老板为何要吹嘘说“以现金结算为主”?会计又为何要将非整数的货款进行神秘地整数核算?稽查人员带着疑惑,将稽查工作引向深入。

  幕后老板娘“现身”

  稽查人员从“应收账款”账户中非整数变为整数这一蹊跷的问题入手,展开了全面调查。

  该公司会计在询问中向稽查人员倾诉了自己的苦衷:“我是公司老板聘请来做会计的,平时只能根据老板娘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做账,由于每月老板娘向我提供的销售发票与《货款(现金)收款单》在时间及金额上不一致,我为了便于及时记账,尽管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基本上以现金结算,但我也只能将现金结算业务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过渡性核算。”会计如此诉苦,不仅与老板曾吹嘘的不谋而合,也间接地回答了稽查人员对“应收账款”为何会非整数变为整数的疑问。

  老板娘为何要将公司已申报纳税的货款通过自己的手从非整数变为整数?“应收账款”账户中长期保留着的零头货款,是否真正未收清?老板娘手中是否设有公司的“小金库”?老板娘手中是否还有另一套账?一个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都指向了老板娘。

  避开“禁区”另辟蹊径

  老板娘虽然“现身”,但摆在稽查人员面前的却是几个棘手的现实问题。首先是老板娘担任的是公司出纳,公司所有款项无一例外地都要经过老板娘的手,老板娘要维护公司的“切身利益”自然是情理之中,要想从老板娘身上有所突破,谈何容易?其次是老板娘平时办公地点并不在二楼财务室,而是在四楼卧室。也就是说,稽查人员要想从二楼的财务室里查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可能性并不大。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四楼的私人卧室是稽查人员办案的“禁地”,依法不能善自进入检查。稽查人员意识到,如果直接对老板娘进行询问,老板娘的陈述极有可能与会计人员的口供大同小异,无实质意义。

  为此,稽查人员并未轻举妄动,另辟蹊径,开始从外围进行查证,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所记录的购货单位,直接向购货方所在地国税部门发出了“协查函”。这一招果然有效果,不久,稽查人员从“回函”中发现了两条重要线索:一条是老板娘私人的银行卡号;另一条是有两个购货单位向该公司购买的货物数量及金额,不但时间上不一致,而且在数量及金额上购方的账面数长期大于销方的账面数。掌握了这两条重要线索后,稽查人员与老板娘开始了面对面的较量。

  果然不出所料,稽查人员在对老板娘进行询问时,老板娘对公司的货款从非整数变为整数的解释与会计如出一辙,对查案并无多大价值。当稽查人员提及银行卡时,老板娘则侃侃而谈:“公司销售货物虽然都是现金结算,但有时购货方带的现金不够,往往是购货方将货运回去后再将货款打在银行卡上,银行卡只是用于企业方便现金结算而已。”老板娘对公司是否有另一套账、有无未申报纳税的收入等问题,均一一作了否认,并声称公司在纳税方面“绝对清白”。

  银行卡隐藏巨额“进账”

  正当办案陷入困境时,稽查人员突然想起了老板娘的银行卡。难道银行卡真的如同老板娘所说是“企业为了方便现金结算”?稽查人员急中生智,依法通过银行对老板娘个人的银行卡进行了检查。让稽查人员意想不到的是,此举使得本来很平静的老板和老板娘开始四处打电话,托关系,找熟人,希望稽查人员能“放一马”。

  对老板和老板娘这种微妙变化,稽查人员更加坚定了查银行卡的信心。没多久,稽查人员就从老板娘银行卡的记录中,发现了银行卡里的明细记录与公司“现金”账户基本对应关系,而且还发现了银行卡里有数十万元的进账,未在公司账中反映。

  稽查人员随即根据这条线索,对这数十万元“进账”进行了追踪查证。通过内查外调,稽查人员从该公司、银行卡和两个“数量和金额”不一致的购货方的三方账务记录中,取得了一连串的相关证据,最终形成了一条合法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这数十万元的“进账”均为公司的账外销售收入,且未依法申报纳税的事实。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老板娘也不得不承认自己曾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208370元(含税)货款,未申报纳税的偷税事实。税务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30275.98元,企业所得税58771.03元,加收税款滞纳金,并给予一倍的处罚,共计19万余元。目前该笔税款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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