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三个误区

2016-04-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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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纳税筹划较为普遍,而在国内,纳税筹划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纳税人的足够重视和普遍采用。正如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一样,纳税筹划同样也需要不断走出误区,纠正错误,不断前进。

  误区之一: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

  现代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欲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若采用偷逃税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若采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结果会完全不同。因为依法纳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其纳税筹划的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纳税筹划是所付纳税费用小、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合法的具体方式。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其作用是有限度的,纳税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出较大的总体收益和效果。

 

 误区之二:纳税筹划在事后

  筹划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特征,是指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因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待遇不同,这在另一方面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这样的方法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误区之三:最优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越少越好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复杂。但是其基本方法可概括为:1.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2.安排企业财务活动的纳税筹划,如企业筹集资金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3.取得税收利益的纳税筹划,包括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由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纳税期的递延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

另外,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取加速折旧法,可以更多、更快地计提折旧额,从而增加税前扣除额,使企业得到递延纳税的实惠,但是,对正处免税、减税期的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不但不能给业带来实惠,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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