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说开的16%税率发票开错了,您是选择“退”OR“不退”

2019-08-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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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问题提出:

甲公司2019年4月1日以后收到多笔16%税率的进货发票,近日一家销售方乙公司提出发票开错了,要求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具正确的13%税率的发票给甲公司,说税务机关现在正在严查开具旧税率发票的情况,发现销售方开具的这张16%税率的发票存在违规行为,要求纠正。

甲公司向笔者咨询,4月1日以后取得16%税率的发票一定是错的吗?甲公司是退还是不退呢?如果以后多家公司均要求退票,是一并都退还是要区别处理呢?

问题分析: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规定:

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那么是否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都应该是新税率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据此,就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出旧税率的发票,一是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这个开具有误包括税率开具错误,如果是4月1日以后开具了错误的新税率的发票,可以重新开具正确的旧税率的发票,这个发生税率适用错误,通常是没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而产生。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原则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即: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定。

具体的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等等。

二是税率调整前未开票而要在4月1日后补开票的,应该开具旧税率的发票,不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如果开错,就发生了第一种开具有误中的开具错误税率的情形。

对这种情况,补开发票有一个前提,即销售方企业在4月份以前税款所属期对该项销售行为做了“未开票收入”,并在4月初征期按旧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4月以后,购买方索要发票,则销售方仍可以按照旧税率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否则,只有销售方补交和税款及滞纳金后,方可开具正确的旧税率发票。

问题解决:

甲公司应梳理购入时的合同等资料,看乙公司与之签订的合同上是如何约定的付款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判断取得的发票税率是否合规。

经查看合同,发现乙公司2019年2月1日销售货物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采取赊销方式,发货时间为季度初1日,付款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根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4月10日,那么应该取得13%税率的发票,乙公司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是错误的,应开具红字16%税率的发票,同时开具正确的13%税率的蓝字发票。

如果甲企业已经认证并做了账务处理,是不能退回的,应该由甲企业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由乙企业依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接着,甲企业担心其他销售方也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发货单据等资料,确定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确定应该开具发票的时间,这样做到心里有数,再有类似要求退票的问题,就不再担心了。

更多思考:

一、目前,国家在大力推进减税降费的同时,也严格要求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开具旧税率的各种情形,对应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因此,企业对接收旧税率发票,要做到每一张都心中有数,严格按相关合同等资料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确定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发票是不能作为税收凭证的。

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是在4月1日前,但因为销售方未进行未开票收入的申报,税务机关要求其返回4月所属期以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修改申报表,增加未开票收入的销售额,此时必定会产生滞纳金,而产生滞纳金对某些企业来说不仅仅是资金的损失,也会对纳税评级以及上市等其他情形产生影响,因此,为了逃避补税及被追征滞纳金,要求购买方配合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新税率的发票,此时购买方需要谨慎处理,即使配合销售方修改合同使之合法,如果经税务机关查出虚假合同,那么取得错误税率的发票亦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三、所说的“退”,是指开具发票当月退回,作废重开,或是跨月后,购买方尚未进行进项抵扣及会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可以退回的情形,此时由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购买方已进行了进项抵扣及会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那么由购货方开具《信息表》,销售方依《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购货方申报表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栏次,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销售方申报表的填写,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比如某商城2019年3月销售了一批打印设备,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19年4月,按照顾客要求,商城补开了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商城2019年4月补开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计入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六、从4月1日起,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税率栏会默认显示新的税率,如果有需要开具旧税率(包括原17%、11%税率)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工选择原税率开票。

七、是适用旧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不需要备案。

八、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九、取得旧税率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能计算加计抵减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何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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