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促销,不能都冲收入哦!
生活中常见的促销方式有打折、代金券、前*名付款免单等,那么这些促销业务又该怎么处理呢?各位小伙伴们有没有做对呢?
(一)“打折”与“满减”
1、“全场**折优惠”或“满**元减**元”,这两个都属于商业折扣。
例:假设A商店(一般纳税人)销售出一件商品,原价100元(含税),给与购买方八折优惠,适用增值税税率13%。
1.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8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定金和代金券
1、例:顾客以100元购买面额为200元的代金券到购物时抵扣200元的价款。
1.会计处理
1、当顾客以10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时,店铺取得的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借:银行存款100
销售费用10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0抵200)200
2、顾客到店铺购入300元的商品,使用1张100抵200的代金券,实际支付100元。
借:银行存款100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0抵20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00/1.13*0.13)
3、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销售费用。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200
贷:销售费用200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第一环节:店铺销售代金券时,应向顾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按1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店铺应按100元金额向顾客开具发票,发票可备注“使用100抵200代金券一张”。第二环节:顾客拿代金券到店铺购买商品时,店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收入方面无需进行调增或调减。
(三)前**名付款免单
1、即抢购的前**名免费获得商品,一般指顾客在规定时间进行抢购,由店铺确定免单的名额以后,将顾客所购商品的价款返还顾客的行为。
例:假设B商家(一般纳税人)销售了1000件商品,售价1000元每件,每件商品购货成本100元,免单商品有10件。
1.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按照新收入准则,商家在销售货物时,负有向获得免单名额的消费者发货以及返还钱款的义务。当顾客收到货物及相应的价款时,收入即可确认。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1.87元
销售费用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商家给予的免单商品,不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赠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文章来源:办税总动员 作者:孙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