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信息不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应该注明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县市区名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备注栏信息不全,属于填写不规范,相应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服务发生地等信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文章来源: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