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新规解读:准确把握若干复议期限及效力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470 点击收藏
关键词: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意义重大

  为了有效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确立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和解与调解是税务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与税务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缓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四类税务行政复议事项适用和解与调解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四类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适用和解与调解的四类行政复议事项是:(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对四类行政复议事项达成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对和解协议反悔,可以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如果对征税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反悔,由于没有形成行政复议决定(属复议前置),所以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对四类行政复议事项,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程序如下:首先,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其次,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第三,提出调解方案;第四,达成调解协议;第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确把握若干复议期限及效力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了很多期限,如5日、7日、10日、15日、30日和60日等,只有全面准确掌握这些期限规定,纳税人才能更好地应用这一规则,正确主张自己的权益。

  一、申请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日+6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被耽误时间+因不当驳回耽误的时间。公式中,起算日的确定最为重要,其确定方法共有四种。

  1.知道之日。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关于“知道”,“规则”规定有作出之日、签收之日、签名之日、公告期满之日、收到通知之日及证明知道之日等情形。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否则可视为未履行法定程序送达。

  2.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且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且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4.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不当驳回耽误的时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上级税务机关认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二、审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60日+延期时间+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对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对有关依据处理期间+几种复议中止期间

  1.受理申请之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属60日内的几个期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5日”一律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7日”也一律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延期时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对有关规定处理期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对有关依据处理期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8.几种复议中止期间。行政复议期间,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等9种情形,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三、其他相关期限

  1.复议中止导致终止的期限。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以上这三种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2.纠错期限。行政复议期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3.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起诉期限。对应当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60日内或90日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