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费用包干后是否还需要提供发票
问:我公司为便于管理,对出差人员根据不同级别实行差旅费包干。请问,出差费用包干后,出差人员报销时是否还需要提供发票?
答:出差费用包干是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但企业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税法的有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可见,企业出差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的税前扣除必须要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报销的费用不需要发票,凭差旅费报销单自制凭证税前扣除 。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