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推迟六年入库的千万元税款

2016-04-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454 点击收藏
关键词:

    近日,一场税务机关和企业关于7亿多元的收入是否应该征税的激烈争论终于尘埃落定,2300余万元的税款已经开始陆续被查补入库。

  2007年初,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组按照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对某铝业公司建设公司1999年~2006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稽查人员经过初步检查了解到,某铝业公司建设公司是一大型国有企业,企业主营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炉窑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等。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1999年~200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情况:该企业账面显示1999年~2001年为总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就该部分劳务与总公司结算了7亿多元的巨额收入竟然没有申报纳税。作为一个财务核算正规、年纳税过千万元的企业来说,这肯定不是一个失误。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说,他们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之间提供的劳务属于内部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因此不需要纳税。

  面对企业的巨额收入和可能形成的巨额税款,稽查人员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决定一查到底。检查组召开了专门的案情分析会,最后形成一致的意见:检查的重点应集中在确定该劳务是不是内部劳务、该不该征税、该征什么税上。

  为了解决征与不征的问题,稽查人员首先到当地工商部门了解某铝业公司建设公司在当地的登记情况:该公司成立于1958年,1992年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许可证明。稽查人员通过翻阅原始单据发现,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本企业的名义直接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和处罚。此外,稽查人员在对其账务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的账簿中,设有“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等科目,该企业通过与总公司进行结算,来确定自己工程结算收入。这些收入既作为向外提供报表时的数据,又作为内部考核的指标,同时该企业还设有计算企业盈亏的损益表等各种对外出示的财务报表。

  综上所述,该企业办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设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建立了自己的账簿和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独自对外承担各种法律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对独立核算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军事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因此,检查组认定该企业属于独立核算企业。该企业为总公司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内部劳务,而是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劳务,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由于该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在确定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应该征税后,检查组决定把下一步检查的重点放在确定应征什么税上。

  对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的,税法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税法称之为兼营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191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企业应就其实际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处理:该企业补缴1999年~2001年营业税212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4万元、教育费附加63.66万元,并按规定加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

  鉴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于2001年终止,超过5年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地税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