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窃重犯告发的巨额税案
2008年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查获一起无证户少缴税款案,查补增值税、滞纳金达七百多万元,是近年来南京地区查处数额最大的一起无证户补税案。
一、重犯举报起波澜
2008年四月末的一天,浦口区公安局看守所内一改往日的平静,一在押多日的盗窃重案犯突然情绪激动,称有重大案情未交代急切求报。经紧急提审,该犯人检举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有一搅拌站,以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鹏程公司)无证经营,2004年以来为中建公司各项目部提供现场制造的混凝土,销售金额达四、五亿元,未提供任何发票,偷税数额巨大。检举人正是项目部之一----宜兴扶风公司的部门经理,春节期间因盗窃中建公司巨额现金198万元入狱,关押期间为立功减刑,绞尽脑汁,向公安部门举报了这起税案。
二、合署办公定方案
举报数额之大,令人震惊。案情迅速上报,浦口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批示此案交由公安、国税部门查处,限期办结。案情就是命令,公安、国税部门迅即成立联合专案组,确定以国税局稽查为主,公安行侦、经侦部门配合,国税局分管稽查领导为组长,统一行动。从举报情况分析,如何开展检查并非易事:搅拌站是无证经营,难以查控;鹏程公司是浙江企业,异地经营是否回原地纳税不得而知;中建公司在浦口临时经营,非辖区企业,对其无税收检查权。怎样从复杂的案情中理出头绪来,专案组颇费了一番心思。经研究决定,先从举报人所在公司入手,查找证据、寻求突破。
三、冰山一角布疑云
经查实鹏程公司未曾在区局报缴外销证后,5月6日,检查组来到了举报人所在宜兴扶风公司。了解到中建公司是南京明发滨江新城项目工程总包单位,宜兴扶风公司系中建公司明发工程分包单位项目部之一。其拿出了一份与鹏程公司、中建公司共同签约的三方合同。合同约定:搅拌站与项目部每月结算砼款,结算单据交中建公司从其应付项目部的工程款中扣减付给搅拌站。搅拌站实际经营人系山西人姚仰文,以鹏程公司名义共为其提供混凝土一百多万元。宜兴扶风公司账目混乱,单据不全,称混凝土往来款中建可查,结算单据一式二份,中建公司、搅拌站均有。重要证据在望,能否顺利取得?姚仰文是否建账?其为外地人,工程已完工,检举情况一旦被透露,知情后是否会销毁证据、一逃了之?中建公司是上海大企业,能否配合检查,会否走漏风声、销毁证据?中建财务帐何地保管、单据是否保管齐全?所有这些疑问一一摆在专案组面前。
四、周密部署巧落实
根据从宜兴扶风公司掌握的情况,检查组展开了追踪调查:姚仰文2007年底在浦口成立了双马搅拌站,项目刚刚投产,目前尚在本地;明发工程已进入扫尾阶段,中建公司仅有部分留守人员。检查组为此制订了严密措施:采取钓鱼计划,邀当事人上门谈话。
5月14日上午,公安刑侦人员对中建公司财务主管以了解盗窃案为由,约其到派出所。通过谈话确认所需证据就存放在公司浦口财务部后,专案组随即赶到了中建公司。经现场检查,搜集到其2004年7月以来与搅拌站的大量往来账、结算单据等资料。合同、收据均有姚仰文签名或鹏程公司印章,初步统计结算单据286份。在确定搅拌站经营事实的同时,姚仰文被分局以调查双马搅拌站税源为由约到国税局,当事人尚未察觉间被成功布控,第一时间保全了证据,其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五、扑朔迷离难辨真
正当专案组沉浸在案件取得初步进展的喜悦中时,案情出现了新的变化。经对姚仰文的多次提审,其始终喊冤叫屈,紧咬搅拌站没有资质对外营业,属中建公司内部企业,是内部承包。他既未购货也不付款,材料发票均为中建公司抬头并交其入账,连一期银行账号都是中建公司的。搅拌站不建账,上报流水账均在中建公司核算。后又称其是鹏程公司股东、原总经理,二期以鹏程公司名义签约开展业务,在当地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收取砼款时,定价不含增值税税款,不负有纳税义务。与此同时,中建财务主管也辩称该搅拌站是公司内部所设,向区建设局、质检部门办证、对外购材料都是中建公司,姚仰文只是具体负责人。
辩词似乎言之有理,案情变得扑朔迷离。如果搅拌站属中建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现场制造混凝土那就无须纳税;如果搅拌站属鹏程公司,那就可回杭州纳税,姚仰文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倘若如此,专案组前期的工作不但白费,而且还可能造成错案。加上姚仰文被拘后,其家人一面在找律师,一面四处活动。无形之中检查人员感受到一股巨大的压力。难道盗窃犯的告发只是捕风捉影?难道专案组费时多日是自讨苦吃?
六、拨云去雾现真容
为查清真相,检查组确定必须弄清两大问题:一是搅拌站该否纳税?二是谁是纳税义务人?围绕这两大疑问,检查组决定以中建公司和鹏程公司作为主攻对象。
检查组多次来到中建财务部,对其公司的账簿、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查找、进一步梳理,与经侦、刑侦部门密切配合,对涉案人员、开户银行逐一调查;通过中建公司上海负责人了解幕后背景、来龙去脉。后两下杭州,到当地国税部门和鹏程公司进一步查证,并就该案的取证、定性等难点问题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多次论证、商讨。案情渐渐明朗起来。
终于查明,所谓的中建公司自建搅拌站,原来是中建公司指定其自营项目部及各分包项目部明发一、二期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均由姚仰文现场提供。姚仰文并非中建公司内部职工。因合同定价不高,其承接业务后,为节约成本便于经营,对外冒用中建名义办理资质。同时为保证原材料质优价廉,委托中建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接受的发票抬头自然就是中建公司了。材料款虽由中建公司代付,实际购货、付款人仍是姚仰文。中建公司入账的材料发票仅是往来账依据,并未列入成本。所谓的流水账乃是姚仰文自己的支出账,案发前交中建公司单独保管,没想到东窗事发后以此做挡箭牌。姚仰文自行承担搅拌站各项费用,自负盈亏。中建公司开设的双控帐户也只是为了资金安全,姚仰文独立支配,中建公司只能监督并无使用权。
那么,搅拌站与鹏程公司之间是何关系?
经奔赴杭州外调,查明鹏程公司是杭州地区一家混凝土知名生产企业,姚仰文曾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并任总经理,后撤股离职,已非公司员工。姚仰文单干后承接中建业务,因中建为大型国有企业,担心与个人签约存在风险,要求须挂靠有知名度的混凝土企业。姚仰文只好疏通关系使用鹏程公司公章对外签约并开设账户、收付款项。名义上是鹏程公司在浦口地区经营,而实际上鹏程公司生产资质只能在杭州市区使用,无法外销。因此,姚仰文浦口地区业务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鹏程公司无关。
至此,经过历时三十多天的连续奋战,搅拌站终显真容,整个案件也随之水落石出。
七、依法处理尘埃定
根据检查组掌握的大量事实和证据,市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中建公司对搅拌站未投资、未借款、也不分享利润,搅拌站不属其自建,中建公司与搅拌站存在购销关系,其销售混凝土行为应该纳税;搅拌站与中建公司所签合同,虽以鹏程公司名义签订,但鹏程公司对搅拌站没有投资、安排人员,没有参与决策、经营,更不分享经营成果,因此,鹏程公司非经营主体,销售行为属姚仰文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姚仰文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是该案的纳税义务人;该搅拌站在南京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属无证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国税发(1994)第116号]第五条规定,对姚仰文自2004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9747万元,补征增值税55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5万元。鉴于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当事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暂未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下达后,姚仰文不得不接受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按期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共计750万元。
同时查明:查补金额与检举人反映数额出入原因在于一是其估算有偏差,二是明发新城项目三期工程混凝土业务非姚仰文经营。
八、伏案长思得启示
一起盗窃犯告发的巨额税案已经成功查结,此案的查处也给我们留下了诸多的启示:
1、要建立巡查制度。基层分局在平常的征管工作中要建立巡查制度。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应定期巡查,掌握其开发过程中施工单位、用料、结算等情况,提高职业敏感度;对疑点要善于追根求源,多问、多思、多查,做征管工作的有心人。本案是一起因举报引发的大案,若非举报,税务机关对无证户在眼皮底下经营多年却无从察觉,反映对此类企业税源控管难度较大,暴露出征管工作功能的弱化。
2、要加强源头控管。多数房地产企业将土建工程连同主材整体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自营或分包的各项目部,多非本地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纳税,管理较为松散,与房地产企业结算时按营业总额开具建安发票,成本列支仅附自制结算单,故购买建材时根本不要发票,使一些销售建材的单位借机账外经营,偷逃税款,隐蔽性极强。因此要防范建材行业偷税现象发生,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从源头加强控管,从严监督。建议将建筑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避免建材行业实际经营者钻政策空子,假借挂靠施工企业组织生产,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同时加强和地税部门沟通,从严规范建筑企业成本列支及票据使用情况,以票控税。
3、对建材企业实行联动管理。基层分局对辖区内的建材企业要加强日常核查,全面掌握企业规模大小、生产能力、市场行情及核算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层次的有效监控,对其销售及税负情况定期评估,如发现与其产能明显不符的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由于税务部门检查手段和检查方式的局限性,在一些重大案件的检查中,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通过提请公安部门配合检查,加大对被查对象的检调力度,一方面通过公安手段可获取足够证据,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发挥震慑作用,使案件得以有效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