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注销公章的背后

2016-04-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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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肃省玉门市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稽查时,一份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为了解开疑问,稽查人员开展了外部调查取证,最终发现该企业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对其作出补缴税款1.5万元的处理决定。
  位于A地的甲企业主要从事混凝土电线杆的生产。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产品销售对象的特定性,稽查人员制定了对甲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方案:首先,提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该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其次,通过掌握的该企业销售对象情况进行外围调查取证;最后,对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和账务检查。
  在外围调查取证环节中,一份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这份发票加盖有位于A地的乙企业的印章,是于2007年7月在B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代开的。稽查人员凭着职业的敏感,将目标锁定在了这份代开发票上。这份代开发票的开票人为甲企业负责人小郭。小郭为何要舍近求远异地代开发票?小郭与乙企业是什么关系?这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是否是B地的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的?发票中开具的产品是谁供的货?款项是谁收取的?一连串的疑问不断在稽查人员的脑海中浮现。
  为了解开这些疑问,稽查人员联合征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此发票确属B地的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也就是说这份发票是真实的。但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结果,却出乎稽查人员的意料———A地的乙企业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老郭,乙企业在2006年1月已经注销。
  2006年已经注销的企业公章为什么会出现在2007年代开的发票上?难道公章是伪造的?老郭和小郭是什么关系?
  稽查人员进一步到购货方开展调查,提取到A地甲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及小郭收到货款的收款凭据。共发现2份由B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经过对甲企业的账务进行审查,账务中对以上销售款项均未记载。稽查人员对小郭进行了询问,小郭辩称:“老郭与我为父子关系,但产品是老郭销售的。”稽查人员对小郭宣传税收政策,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小郭不得不承认其利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办理一般纳税人,另一个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将老郭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利用行政机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未将注销后企业的公章交回,并借此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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