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9-01-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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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学习笔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笔记:国发〔2018〕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笔记:

1、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学历教育。

2、扣除期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记住子女的生日(应为阳历生日,且为出生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满3周岁当月即可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历教育: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笔记:

1、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2、扣除期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即:入学当月至结束学习当月,且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小结: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笔记:

1、大病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即,只需要申报扣除一次,且应只申报一次。

3、思考:大病未愈持续性就医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每年都可以扣除?个人认为:应可以。只要满足“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标准,每年都可以扣除,不重复扣除即可。)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笔记:

1、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2、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3、思考:若某月未按照约定还款,是否可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没说必须实际付息才行。且若违约不付息,那是借款银行与房主之间的民事纠纷,应不在税法考虑范围。)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笔记:

1、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思考:若有免租期的约定,在免租期内是否可以扣除?和贷款利息的扣除一样,个人认为:应可以在免租期内扣除。但是增值税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在起征额下时没问题)需要注意。

3、避税新思路?)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笔记:

1、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注意:是从当月至年末。若被赡养人于2019年3月15日年满60周岁,赡养至2030年1月(终老)。则:可扣除时间,自2019年3月至2030年12月,都可以按照2000元/月扣除。)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笔记:寒暑假、休学期间都可以扣除)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笔记:两种申报扣除方式:

1)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2)自行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笔记:

1、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多处拿工资的,自行选择一处扣除。当然也可以都不扣,待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申报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笔记:

1、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思考:实质上,变现增加了一种汇算清缴情形?)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笔记:

1、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是纳税人的责任。

3、记得:通知员工按时申报上述信息表,关键是通知到什么程度?员工自行填报时出现问题搞不清,企业怎么帮、帮到什么程度?一堆问题啊)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笔记: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时,怎么扣除?

1、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扣除。

2、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小结:有可能存在离职后又多发几个月工资的情况,同时该纳税人已经在其他单位就职拿工资的情况,所以规定:“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笔记:

1、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思考:是否实质上又增加了一种汇算清缴情形?)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笔记:

1、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

1)可补扣。

2)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思考:能提前扣吗?比如在本年度内,将以后月份的扣除额一次性扣掉?理论上,可以减轻当期的预扣税额,但年度应缴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应可以补平。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这样做涉嫌逃税吧?)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笔记:

1、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后续信息有变化时,才需要更新。

2、信息有变化,及时报送给扣除义务人哦)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笔记:

1、换工作的,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2、建议:在人事办理入职手续时就增加一个环节,将信息搞准确比较好)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笔记:

1、继续在该单位上班的,且需要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11月底就该通知员工及时确认的问题及后果了。思考:怎么做到通知到位?不然,员工会骂人的哦)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笔记: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比如只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笔记:1、信息齐全,如何保护个人隐私?2只有境外接受教育的,才需要留存资料备查。说不定子女在国外工作非接受教育呢)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笔记:1、信息齐全,主要为证书上的信息。2、必须提供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笔记:1、信息来源:贷款合同+结婚证。2、必须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笔记:

1、要求填报的信息比较全,建议租房时合同里都涉及到比较好。

2、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笔记:

1、填报信息较多。

2、思考:如何确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据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才有独生子女证,之前是没有这个证的。

3、留存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笔记:

1、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2、留存备查资料较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笔记:纳税人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记:

1、方式: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

2、途径:

1)向扣缴义务人

2)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笔记: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怎么操作:

1、自行报送;2、扣缴义务人申报扣除。3、若为纸质报送,记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笔记: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远程办税端报送或;2、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

3、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笔记: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远程办税端会成为申报主流)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笔记:留存(保存)五年

1、纳税人:《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2、扣缴义务人:《扣除信息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笔记:

1、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预计会有扣缴义务人拒绝。记住:拒绝是违法的,但未见相关惩罚规定。

2、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笔记:

1、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2、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3、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4、思考:若扣缴义务人未活到次年2月底,同时发生之前未准确扣缴申报,怎么办?建议:纳税人及时去APP上查下自己的申报数据吧。但是:这对个人的要求是否有些高?)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笔记:抽查是必须的)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笔记:1、自证清白,培养纳税人的证据意识?2、其他佐证材料=啥?提供的材料,税局如何判断?自由心证还是发文明确?都是问题啊)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笔记:协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笔记:

1、不严重的,责令其改正。

2、情形严重的,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3、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思考:何为这里的“情形严重”?)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记:何为虚假:“没有”报送为“有”是虚假,A项目报送为B项目是虚假吗?)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笔记:

1、重复享受,不应该。

2、思考:是否需要考虑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有司法救济?毕竟影响信用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哦)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笔记:

建议进一步明确何为超标准或超范围)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笔记: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那只有给予惩戒了)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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