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盖章的对账单是否有效?
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第三方审计、建设项目规划或许可证件不齐全、后续消防及热力等验收进程缓慢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及时竣工验收。没有竣工验收,施工方就无法拿到全部工程款,也就不会给各分包人结算工程款。在分包人的再三催要下,最多只能拿到施工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对账单或结算单。未盖章的对账单或结算单是否有效?我们从下文的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简介:郑某自2005年开始承揽河北某建设集团中标的项目施工,河北某建设集团陆续滚动支付工程款。2018年3月,郑某与河北某建设集团的刘某(系该公司副经理)就双方截止到2018年3月的账目进行核对。经核对,河北某建设集团欠付的工程款为 18918211.31 元,刘某及会计穆某签字并出具《对账证明》。2018年3月之后,河北某建设集团陆续向郑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2024年10月,河北某建设集团欠付的 15485264.22 元工程款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释法: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提出《对账证明》没有公司盖章,工程未经结算只是初步的财务核算,刘某及穆某无法代表被告作出最终的财务结算认定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也将《对账证明》是否具有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结合后续付款凭证认为:被告对账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未提出结算异议,其付款行为也印证了对欠款数额的认可,刘某及穆谋签字属于公司职务行为。案涉《对账证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分包人在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与发包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对完成的工程量或工程款进行确认。如发包方拒不出具盖章的结算资料,分包人也应尽量保留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或欠付工程款的书面资料,为后期的维权保留基本证据。
文章来源:刘霁霁 工程人法律上的那点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