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吗

2019-06-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3663 点击收藏
关键词:


问:我公司安装一部总电表、各用户安装分表,由我公司先行垫付全部电费,并取得总额发票,然后按各用户实际用电量进行分摊,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请问,各用户可以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吗?我公司取得的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按照各用户实际用电量进行分摊,其中并未取得增值收益,你公司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售电范畴,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用户可以凭分割单、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但应当注意:分摊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全面营改增以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概念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不征增值税项目却会伴随着增值税一直存在。不征增值税项目仅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也很多,例如,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电费采取分摊方式的,在增值税上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同样属于不征增值税范围。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凭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据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增值税法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列举,从所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中并未包括“不征税项目”。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人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简言之,全面营改增前要根据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类型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其次,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用户分摊的电费并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据,从总体上来讲并未造成增值税税收的流失。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不能全额抵扣,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显然也不符合增值税立法的本意。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赵辉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