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在实务中,个别房地产企业将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是错误的。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计提增值税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同一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A地产项目,建设住宅楼14栋,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截至2018年9月,A项目全部预售完毕,累计取得预售收入1.05亿元,2018年10月1-7号楼办理竣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525亿元;2018年12月8-14号楼办理竣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735亿元。
一、预售阶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甲公司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增值税=103000000/(1+5%)*3%=3000000元。据此,甲公司在预售阶段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5000000
贷:预收账款105000000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二、10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2018年10月1-7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5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5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据此,当期甲公司应纳税额为2500000元,抵减已预缴税款3000000元后,尚有500000元未抵减完,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12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2018年12月8-14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7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5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当期根据销售额确定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为3500000元,抵减前期预缴的税款500000元后,应于下月申报补缴增值税3000000元。下月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需要说明的:一是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首付款、银行按揭以及收取的尾款。另外,收取的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二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销售开发产品以产权转移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何确定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时规定各异。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明确: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