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017-07-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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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国家共出台了三个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 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同科发政[ 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 )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问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 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

口径、管理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标准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厦、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①~④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同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评价指标是什么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其中:①科级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照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分;②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按照企业从“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和“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分档评分;③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分。

    5、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自主评价后,相关信息如何进行填报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中小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6、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取得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进入信息库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7、如何理解登记编号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

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巾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问,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8、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公告》要求,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的登记编号填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登记编号填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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