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政策

2017-07-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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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全部调整为11%税率,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这次简并税率政策是否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税率调整,仅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调整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计算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为保证抵扣力度不变,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4、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是否有变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维持不变。

    5、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都有哪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7、纳税申报表应该如何进行填写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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