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涉税处理

2017-03-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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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业和咨询业)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前开具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全额缴纳增值税.

10.承租方取得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二、房产税

1.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印花税

1.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一次性开具跨年度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口径全额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收入数不一致.

五、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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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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