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2019-02-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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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如您企业生产的抗癌药品为文件附件清单中所列药品,则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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