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存货成本在《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2017-01-11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943 点击收藏

 

零售企业甲公司2013年12月1日购入一批商品,购买价款100万元,相关费用5万元,2014年2月1日该批商品售出。

(1)若甲公司适用《会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2月1日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年2月1日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

     贷:库存商品 105

 

 

(2)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2月1日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

销售费用    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年2月1日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第(2)个案中,甲公司在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销售费用5万元调回),但在2014年度结转成本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加大了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需要注意是,该处理仅适用批发业、零售的小企业。

 

备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   第六十五条规定: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购入存货的成本。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