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盈的正确处理方法
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
例题:
甲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盈某材料1 00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60元,经查属于材料收发计量方面的错误。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处理前:
借:原材料 6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
(2)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
贷:管理费用 60000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因此在案例中甲公司的该笔存货盘盈应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其他收入60000元。只有等出售该原材料时,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
备注:
税会一致的做法是:
(1)批准入库,和其他原材料一起进行生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
(2)此原材料不符合现在产品开发需求,经批准将此材料出售,不含税售价60000元,款项已收回: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