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以非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乙公司欠甲公司351 000元,乙公司应于3月1日前付款。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于7月1曰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产生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200 000元,成本为120 000元。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⑴ 1月1日:
借: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应付账款 351000
(2)7月1日:
借:应付账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⑴1月1日:
借:应收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⑵7月1日: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 1170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不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在不涉及资产减值的前提下,不存在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