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政策落地!

2024-09-1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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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4-09-0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晋建房字〔2024〕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关系,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

二、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三、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各市政府可以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

四、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具住房套数认定证明时可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五、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规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城市,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挂钩限制。各城市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可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七、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凡在同一设区城市范围内具有出售自有存量住房,购买新房意愿的群众,可享受“以旧换新”服务,优先锁定新房房源,同步出售自有存量住房,提升置换效率、兜底置换风险。各市政府要搭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合作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

八、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各市政府要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房地产展销会、房地产博览会,每年度不少于2次,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通过采取团购折扣、送家具家电、送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减免不动产权证代办费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大力支持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出让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九、推动非住宅去库存与楼宇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各市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意见》《山西省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摸清市辖区(主城区)非住宅楼宇库存底数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存量楼宇去库存任务清单,制定并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把非住宅去库存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多措并举盘活非住宅楼宇资源,着力打造楼宇经济发展新高地。

十、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统一搭建的“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房票购买房屋,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被征收人及家庭满足拥有一套本地住房的,允许房票转让一次;房票转让的,由征收人在房票中记载受让人信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十一、扎实推进保交房工作。各市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保交房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统筹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坚决打赢保交房攻坚战,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二、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各市政府要更好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符合要求的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获得融资支持,保障项目正常施工和交付,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三、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政府要坚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新出让土地一律实施“净地”出让,出让前政府完成土地收储、补偿安置等工作,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将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纳入网上交易范畴。

十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库存商品房数量多、去化周期长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进一步扩围到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等也纳入县域保障范围”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效能,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的基础上,“以需定购”组织地方国有企业视情适当收购一部分空置商品房现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或租赁,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十五、大力支持高品质住房发展。各市政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大改善性住房用地供应,完善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大力发展高品质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高品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居住区空间治理指标(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方案审批内容,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加大教育、医疗等资源倾斜力度,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供应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高品质住房、高品质社区,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六、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按照《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7号)规定的业务流程,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资产资金安全。

十七、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销售模式转变。各市政府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销售新模式,有序推进商品房预售改革,有力推动现房销售试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优化业务办理,逐步推动实现“交房即交证”(购房人在领取房屋钥匙时同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调控自主权,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出台本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因城施策优化落实好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强化供需双向调节,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和群众消费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指导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本措施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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