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框架图
一、印花税
1.企业设立阶段,企业需建立会计账簿,根据目前最新的印花税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企业拿地阶段,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税率为0.05%;
3.企业开发建设阶段,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不同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税率不同;
4.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有个可以省税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合同中订立的不含税价格可以少缴纳税款部分的印花税。
二、契税
1.纳税义务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2.在企业设立阶段,若接受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获得投资的一方需要缴纳契税;
3.在企业拿地之后,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价款*适用税率(一般适用税率为3%-5%)。
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4.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若在《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列明具体价格时,可以作为契税缴纳依据。若《土地出让合同》未列明,则不应当作为契税缴纳依据,在实务过程中,须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进行合同条款设计。
三、耕地占用税
1.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计算公式:耕地占用税=占用的耕地面积*定额税率。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计算公式: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税率;
3.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若未约定,则从签订合同次月算起。在实务中,开发商先占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是具有节税效果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当月末,按房屋销售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按月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这个比较简单,按照规定,就是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若房开对拆迁的居民没有超过进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则对被拆迁人取得的迁拆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超出了标准,则房开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增值税
1.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2.预缴方式:
在企业预售阶段,房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话,适用税率为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
3.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房开销售房子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是营业税。在《营改增暂行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关于房地产老项目的界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不同纳税人开发老项目与新项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汇总如下: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是增值税的影子,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比较容易理解,其计税公式=增值税税额*(7%+3%+2%)。
八、土地增值税
1.作为房地产缴税的大头,土增税的计税依据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2.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如下: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房地产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
九、企业所得税
2.预计计税毛利率
十、房产税
文章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