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业委会申请公开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扣除项目汇总表、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2025-12-0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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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03行终15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xx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通州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12行初346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xx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通州区税务局作出的通税公开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并确认被诉答复书违法;2.撤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京税复决字〔202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3.通州区税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xx业委会公开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xx)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扣除项目汇总表、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4.本案诉讼费由通州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一审法院经查,2024年12月1日,xx业委会向通州区税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1.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表样1中的附表七,要求提供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费的详细申报明细表。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表样2中的附表一,要求提供与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3.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表样2中的附表三,要求提供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4.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补充):再次强调,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表样2中的附表八,要求提供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费的详细申报表。5.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表样2中的附表十一,要求提供xx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项目的汇总申报表,以便全面了解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情况”。2024年12月9日,通州区税务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xx业委会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2月12日,xx业委会向通州区税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补正后的申请公开内容为:“有关‘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如下:1.《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依申请公开‘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2.《扣除项目汇总表》:依申请公开‘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的《扣除项目汇总表》;3.《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依申请公开‘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的《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依申请公开‘某某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2025年1月13日,通州区税务局作出被诉答复书,载明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过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中包含本次申请内容,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2日答复(答复书编号为:通税公开复〔2024〕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xx业委会不服,于2025年1月15日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税务局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通州区税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

2023年11月29日,通州区税务局收到xx业委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所需的政府信息为:“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乔庄东区xx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xx号楼(首层商业)及负一层车库、地下中心车库、幼儿园、规划许可证中的会所、以及小区人防公共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本信息公开内容涉及xxxx户业主的公共利益,请通州税务局依法公开告知”。2023年12月6日,通州区税务局作出《告知书》,要求xx业委会补正政府信息。2023年12月11日,通州区税务局收到xx业委会的材料补正申请,补正信息内容为:“由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乔庄东区xx项目中的规划许可证中的xx号楼(首层商业)及负一层车库、地下中心车库、幼儿园、会所等配建人防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信息公开内容涉及1371户业主的公共利益,请通州区税务局可以答复告知书形式说明上述房屋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具体情况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将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等资料复印件答复xx业委会”。2024年1月22日,通州区税务局作出1号答复书,xx业委会不服,向北京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税务局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京税复决字〔202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号答复书。xx业委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2024)京0112行初2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xx业委会的诉讼请求。xx业委会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京03行终16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另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与《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同一份文件在不同时期的名称,本案中,xx业委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中的主文《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说明》及附件4《扣除项目汇总表》、附件6《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附件10《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xx业委会曾于2023年12月11日向通州区税务局申请公开包含《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在内的信息,通州区税务局已作出答复并送达xx业委会。xx业委会于2024年12月1日再次向通州区税务局申请公开《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的部分信息,是对相同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此通州区税务局不负有重复处理的职责,通州区税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书,对xx业委会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xx业委会针对该被诉答复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故对于xx业委会要求撤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xx业委会的起诉。

xx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xx业委会于2024年12月1日向通州区税务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质上包含在其于2023年12月11日向通州区税务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中。而针对xx业委会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通州区税务局已经作出答复并送达xx业委会。故xx业委会于2024年12月1日再次向通州区税务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相同信息的重复申请,通州区税务局就此作出的被诉答复书对xx业委会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xx业委会针对被诉答复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针对北京市税务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书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业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xx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王 菲

审 判 员 ? 赵 晖

审 判 员 ?吴华兵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曼斐

法官助理 ?念仰天

书 记 员 ? 高 原

文章来源: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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