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咨询费”、“会务费”、“调研费”等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4〕5027号
涟水县天晟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26MA1T5YU14E):
对你(单位)(地址: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东首25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月3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登记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认定非正常户
(1)你单位注册地址为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东首252号,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未找到你单位。经涟水县唐集镇唐集社区居委会证明,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
(2)经电话联系,你单位业主徐其永号码无人接听,你单位无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
(3)2021年5月6日,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原因为“经防控群体性虚开专班核查,纳税人存在虚开风险”。2022年1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虚列成本费用
(1)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你单位对外开具11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8016444.21元,税额合计236532.92元,价税合计8252977.13元。其中,自开10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物品名称为咨询费、会务费、策划费、宣传广告费等,金额合计7725220.53元,税额合计231756.6元,价税合计7956977.13元;代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名称为培训费、调研费,金额合计291223.68元,税额合计4776.32元,价税合计296000元。
(2)你单位从2017年10月成立至今,上游共接受了5张发票,物品名称为税控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金额合计1227.54元,税额合计92.46元,价税合计1320元。你单位在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成本费用2928467.56元,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成本费用195018.5元,上述成本费用金额远大于纳税人上游所接受的发票,涉嫌虚列成本费用。
3.大量交易未付款
经查询你单位业主徐其永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开户行: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卡号:623075****3516,发现你单位2017年-2023年资金交易情况与下游交易情况不符,存在大量交易未付款。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经营场所注册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费用,走逃失联。
(二)违法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唐集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地址虚假。
证据二:你单位上下游交易明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开具接受发票情况及虚列成本费用。
证据三: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大量交易未付款。
以上违法事实,拟作以下处理: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对外开具11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8016444.21元,税额合计236532.92元,价税合计8252977.13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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