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财税处理?

2025-02-24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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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必须缴纳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如道路、桥梁、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笔费用不仅涉及资金支出,还涉及复杂的财税处理。本文将从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增值税五个方面,通俗易懂地解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财税处理方式。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一部分。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应将其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

  二、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被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从房地产转让收入中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取得土地的必要支出,应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之一。因此,企业在缴纳契税时,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价款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在缴纳的时间上,通常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确定后的90日内申报缴纳。

  五、增值税。

在增值税处理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争议焦点:支持扣除的观点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取得土地的必要支出,且支付给政府部门,应视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允许在增值税中扣除。反对扣除的观点认为: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与土地价款性质不同,不应作为扣除项目。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配套费是否允许扣除的理解不一致。企业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具体操作口径。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允许扣除,企业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将配套费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销项税额。

  总结与建议

  会计处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增值税:配套费作为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企业所得税: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契税:配套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之一,需按规定缴纳契税。增值税:是否允许扣除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建议企业提前沟通确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财税处理涉及多个税种,且各地政策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自身情况,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同时争取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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