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刚开始往往是一头雾水,再加上对房地产行业账务核算逻辑的不了解,更是无从下手。如果对这块的调整不清晰,将会造成调整错误,最终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下面将通过案例的形式,结合会计处理,进行详解:
一、某房地产企业有2个开发项目:
二、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三、税务处理:填报A105010如下:
备注:合计列是为了核对历年的调整是否正确:行次21的合计为0,表明未完工的纳税调整(行次22-25)=未完工转完工的纳税调整(行次26-29),最终调整结果无误。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需要结合项目的销售收款、税款缴纳、完工时间等,结合正确的账务处理,才能进行准确调整。
文章来源:财税小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