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由此可见,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并非是完全以是否办理产权为依据,对于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同样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期满后一年内依法复垦的,应凭有关的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可以依法退还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需要说明的是耕地占用税并非仅指“耕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其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耕地”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另外,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征收标准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临时占用耕地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文章来源:余敏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