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土地整理和复垦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整理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行为。土地复垦,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现行政策对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将耕地指标进行市场交易,有效激励贫穷落后的地方政府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单位或个人提供土地整理和复垦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包括的内容比较多,一般包括土地开挖平整施工、农田水利(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输配水渠道或管道系统、排灌沟渠、畦、格田工程等)、田间道路(田间路、生产路、下田坡道等)、生态防护林及其他工程。营改增之前,原山东省曾经出台一个文件(现已废止),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81号)文,该文件规定:近年来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土地整理中心、农垦公司、复垦公司、农垦队等,专门从事土地整理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机械对荒山、荒地、农田等土地进行深挖、平整、清除杂物作业,整理后的土地用于农业耕作或开发建设。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因为是已经过去的事情,该政策正确与否在此不作评论。
“农业机耕”不论是营业税时代,还是营改增之后,都是免征流转税。土地整理和复垦是否属于“农业机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由于增值税并未就农业机械再作进一步的解释。从字面理解:农业机械必须是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但通常土地整理中所使用的并非农业机械,而是推土机、挖掘机等。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活动,林业指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因此免征增值税的农村机械,必须在上述活动中使用。至于增值税中“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中的“等”,可以明确的是,没有“土地整理”这一个规定。
综合上面的分析,土地整理复垦:第一不是使用农业机械;第二不是在农业生产中进行;第三不是耕作。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所述的免税的“农业机耕”范围。对单位或个人提供土地整理和复垦服务,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