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各地关于招投标、佣金的土地增值扣除口径

2025-04-1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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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五)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招拍挂”佣金,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允许扣除;

(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的利息,允许扣除。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实际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四十七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二)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九、工程监理费是否可以扣除?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开发间接费包括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四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4.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得扣除。

(三)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七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二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

(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登记费、过户手续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缴纳的契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予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纳税人在开发前期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计入前期工程费。

2.未形成最终成果的设计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无关的咨询费不予扣除。

(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以下方法处理:

(四)纳税人支付的工程监理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解释》

15.关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计算扣除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计算扣除:

(1)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工程监理费除外);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应作为销售费用计算扣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六、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

文章来源:辰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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