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返还
“大山公司与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宿迁稽查局)案中”,大山公司为取得“泗洪第一街”项目50.9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泗洪县国土资源局支付158,300万出让金。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泗洪县财政局共给予大山公司1600万。大山公司认为,1600万是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跟土地出让金没有关系。宿迁稽查局根据泗洪县办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泗洪县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1600万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并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将1600万从土地出让金扣除
政策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扣除”第(四)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扣除”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文章来源:数经 税务师大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