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25-02-26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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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解答:可以。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三、企业发生的未取得发票的小额零星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规定,对一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只能选择一次?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六、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解答: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七、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八、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解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九、个人从事种植业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十、企业实收资本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答: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开业当季是否以30万元的标准判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开业当季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三、企业购入非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四、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我省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是否免征水资源税?

解答: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我省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64号)

十六、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十七、安徽省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我省水资源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公告2024年第2号)

十八、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是否只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查询和复制开具?

解答:纳税人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的“复制开票”功能进入到复制开具界面,界面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进入页面后默认显示近24小时开具发票查询界面,可对查询到的发票进行预览和复制开具;纳税人也可点击左上角“全量”,进入到全量发票查询界面,选择开票日期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发票预览和复制开具。

十九、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时,为什么无法选择“销货退回”的原因选项?

解答:对于商品明细中都是服务类的项目不会有“销货退回”选项;对于无服务类项目的发票,才会带出“开票有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这 3 种原因;对于混开的发票,系统会带出“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这 4 种原因。 

二十、企业社保费重复缴纳,如何办理退费?

解答:因缴费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险种费率调整、重复参保(退费后需要重新缴费)等原因多缴费款需退费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税务部门审核后,向人社、医保部门发送相关退费信息。人社、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发送的相关退费信息审核基金实际情况后,予以退付;人社、医保部门退付成功后向税务部门发送退费反馈信息。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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