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成本扣除更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扣除的成本合法、合规、真实、相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成本扣除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然而,并非所有成本都能顺利扣除,有些成本由于不符合规定,是不可扣除的。
(1)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2)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七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3)青岛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现已废止)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可以看出,实际执行中,各省政策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但是,不管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允许扣除,笔者建议都不要产生激烈冲突。一来,招标代理费用本身金额不大;二来,土地增值税本身政策执行就存在地区差异,如果税务机关让你的项目扣除了招标代理费,那么对于以前审核的未扣除招标代理费的项目则无法交代。只要地方税务机关一视同仁,不区别对待即可。
文章来源:通武廊先生 紫禁城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