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一般计税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财税处理

2024-08-2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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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根据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1%降为9%,所以企业按9%做价税分离。那么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呢?大市政配套费、契税等是否包括在内呢?我们再来看下一个文件。

2. 财税〔2016〕140号

文件很明确,“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三部分内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文件列明的可扣除部分,并未包含契税。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其中,征地款是通过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款项,扣除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拆迁补偿费是指拆迁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金,扣除时但应提供拆迁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收据等真实性材料。

对于大市政配套费是否允许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可见,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故我们认为此时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可以抵减的,但建议企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执行口径。

(2)前期开发费用

主要是指土地的一级整理费用,按照现在的招拍挂要求来说,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是净地,不需要再做土地的一级整理工作,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包括这部分前期开发费用支出,企业凭从政府取得的财政票据扣除即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企业取得的是毛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也就是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七通一平”等,此时前期开发费用作为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3)土地出让收益

是站在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指国家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抵减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的剩余收益。在实务中,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通常已包括这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所以可以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票据抵减销售额。

(二)、增值税的计算

学习了土地价款都包含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看看,抵减后的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究竟如何计算?

根据上述18号文,结合案例计算如下: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4月,该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000万元,账面已经支付的土地价款是50000万元,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4月销售面积是5000平方米。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5000/100000)*50000=2500(万元)

当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12000-2500)/1.09=8715.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5.6*0.09=784.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① 在计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销售额是含税的口径,因为抵减的土地价款也是含税口径,口径始终保持一致;

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时,应按规定建立土地价款扣除台账,便于登记已扣除的情况,且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模板如下:

(三)、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学会如何计算增值税之后,5月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接上例:

1.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3.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说明:本例为简化起见,单位为“万元”,且暂未考虑进项税额的影响。

4. 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

根据以上财会处理说明,账务处理如下(接上例):

借:预收账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9.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8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06.42

贷:主营业务成本 2500/1.09*0.09=206.42

5. 票据问题

对于企业已经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可以直接作为扣除依据予以计算抵扣;

如果企业取得了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再次作为在建工程转让,向开具在建工程转让发票时,依然适用于差额征税,目前在部分省份(如:陕西省)暂未开通差额开票功能时,销售方需要全额开票。即上游全额开票,下游全额抵扣。

(四)、其他常见问题

1. 项目前期发生的销售额没有抵减土地价款的,可以补抵吗?

答:虽然从18号文来看,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本着税法公平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进项发票勾选已经没有认证期限了,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也是同样的道理,故我们认为可以补抵。

2. 实测面积未出来,依据预测面积开票,如何计算抵减的土地价款?如果最终实测与预测存在差异,会对已抵减的销售额有影响吗?

答:根据计算公式来看,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面积的准确性确实对土地价款的分摊抵减存在影响,但笔者认为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面积口径。

如果企业在销售之前企业已经取得了实测面积,那就用实测面积计算抵减比例;如果企业在预售阶段仅取得了预测面积,那就统一用预测面积计算抵减比例。不论使用哪个口径,最终抵减的销售额总量不变,都是土地价款的全部。即便是由于实测与预测产生了面积差,影响了销售额的补退问题,土地价款的抵减比例计算口径依然不变,企业需做好土地台账的登记备查工作即可。

3.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答:根据18号文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是土地价款之外另行支付的,故不包含在抵减范围内。

4. 某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是一般计税项目,B是简易计税项目,请问A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B项目内抵减?

答:根据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故A、B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能跨项目混抵。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产权车位时,可否抵减对应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上述规定中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由于地下可售产权车位是不计容的,故不抵减土地价款。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是否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文章来源:坤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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