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那点事儿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问题比较复杂,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同时收到预收款还要预缴存在预缴地点不同,分包还有抵减问题,农民工的问题较多等等。
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简易计税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
(2)不仅是设备材料,电力属于动力也属于甲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包方强制简易计税。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
1、异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
贷:银行存款 5
2、月末处理
A、结转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
3、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对于增值税预缴,税务关注的重点: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三、是否按照要求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以上几项孰早原则。如果以上均为确定最后以工程完工的当天兜底。
比如: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纳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五、建筑业个税申报及社保问题
1. 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配套制度不健全,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因此,个税申报,基本都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种就不需要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有差异税务局可能没有办法来核实。
核定征收农民工社保怎么办?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来核定农民工的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对于工人数量不多的情况,尽量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与核定征收相比,缴纳的个税要少一点,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业中也是很常见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直接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保等风险。
(2)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社保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3)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注意:不是说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六、既有一般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建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可以不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文章来源:润德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