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钱,不开票,不纳税,是错误的
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成本8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会计在内部帐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对税账务不做处理,理由是没收收钱,没开发票。
解析:
现在有不少企业不收钱不开票,连增值税都不交,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分两套帐处理。很显然,这既违反了税收政策,也违反了会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不收钱就不确认收入,或者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可以被认定为偷税。
收人确认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不是以收到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