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看过来,分摊税款计算方式有变化!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注意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个中变化吧!
表单样式变化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第4行从“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修订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并增加了5-9行的内容对其进行细化。
旧表单样式:
新表单样式: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修订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增加“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项目。
分支机构情况部分根据新计算方法新增“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项目。原表单中“分配所得税额”修订为“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旧表单样式:
新表单样式: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
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1. 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
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
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
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
50×50%×20%=5万元
2. 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
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
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
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
30-25=5万元
计算结果对比:
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A和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分摊税款不准确,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7.5万元,分支机构B应补税37.5万元,实现了对预缴未准确分摊税款的调整;由于分支机构C不存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分支机构C在汇算清缴时均应补税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
文章来源:中税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