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被拆迁人如何税务处理?
一、拆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一般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者评估机构评定或者其他拆迁双方商定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全额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固定的面积置换比例对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选择全额货币补偿,可以选择全额产权调换,也可以部分产权调换,剩余部分用货币进行补偿。
二、政府拆迁被拆迁人税务处理
政府组织的拆迁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政府组织的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征收、收回的房地产项目中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补偿款、因旧城改造、企业污染、扰民而组织的政府拆迁项目中搬迁人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中搬迁人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政府其他收回土地的行为中被签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对于土地收储等政府拆迁中被拆迁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当拆迁实施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时,企业应当根据下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判断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为政策性拆迁补偿款还是非政策性拆迁补偿: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收储中收购方式的不同,土地收储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属于政策性搬迁还是非政策性搬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被拆迁人应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基础上适用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对于通过市场行为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购回土地使用权等非公共利益属性的政府收储行为,被拆迁人应当使用非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对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的企业的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对于企业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含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收储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划分为青苗补偿、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停工补助、过渡补助费等,在该类型拆迁支出发生时,将收到的对应拆迁补偿收入结转为当期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当被拆迁人在政府拆迁中取得的规定标准之内的拆迁补偿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价款补偿范围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文章来源:祥顺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