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造的房产,成本在“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建成后应当属于企业“存货”,即类似于商贸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由“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开发产品”本身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不应计提折旧,但需要类比存货期末计量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虽然也符合“房产”定义,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只是一个会计核算而已,但商品房仍未售出,并且也未发生已使用或出租、出借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收租金之前属于开发产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