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人取得分配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案例:A公司为合伙人公司,企业合伙人有B、C、D,其中B为企业法人,C和D为自然人。A公司2015年亏损20万,但年终仍然给B、C、D均分配了5万元,没有形成书面的分红协议或者决议,2015年12月31日支付到账。问:B、C、D三方如何缴纳所得税?
解答:C和D为自然人,由合伙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B作为企业法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合并纳税。虽然与纳税地点相冲突,但目前税法规定方面是空白,在没有正式规定出台之前,只能按照合并纳税的原则,由B企业在收到5万元后作为生产经营所得,并入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一起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
以上处理办法,遵从2个原则,一是“先分后税”原则,二是“上传原则”。
1、“先分后税”原则。
财税[2008]65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当A企业公布分红方案并实际支付时,C和D由A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企业依据分红方案证明和入账凭证计入本企业收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A企业当年未公布分红方案,而且实际没有支付分红;但税务机关在其申报的财务报表中发现其有年未分配利润12万元,可以要求A企业申报补交C和D的个人所得税,并要求B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上传”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所得性质的“上传”,即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的性质,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相同。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而不是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这就是合伙企业所得的“上传”。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性质可上传至合伙人。因此,不存在“红利计入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的可能。
对于法人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所得“上传”的特点,当然不应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况且由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并未缴纳过所得税,这与股东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所得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参照对自然人合伙人的规定,作为生产经营所得处理。
●2015年7月25日A企业分配投资其他企业收到的分红15万,B、C、D各分得5万元。C、D因为是自然人,由A企业在2015年8月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企业将5万元计入7月份收入,到年终合并汇算企业所得税,B企业在7月份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A企业会计分录:
●收到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50000
●分配分红时:
借:其他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凭证附件为银行支付凭证和分红方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