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个税申报以当月实际发放金额为计税依据,在金税三系统里补报个税有滞纳金

2017-03-14分类:个人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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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政策及依据

 

文件依据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案例1:张先生在2016年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3500元,销售提成因故未计算得出,没有发放。5月份发放3月份的销售提成1200元,和4月份的销售提成+工资4800元。假设不考虑保险等其他扣除项,问个税如何申报?

答:

①4月10日实际发放3500元,4月14日企业为张先生做个税申报的计税基数为3500元。 

②5月10日实际发放4800+1200=6000元,计税基数为6000元,应缴个税为145元。张先生跟财务说,你这次多扣我的税了,以前不是这样计算的:

③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会在4月份暂不为张先生申报个税,等5月份发放提成时,在一张申报表的2个标签页里分别填写3月份和4月份的表,3月份计税基数为3500+1200=4700元,应缴个税为36元;4月份计税基数为4800元,应缴个税为39元。

④ 但是金税三系统在国地税统一使用后,补报个税必须到大厅申报,并且要缴纳滞纳金。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的“支付”,是按实际支付月份的所得,不是按企业认为的应得月份,或者说是按“现金流”不是按“权责发生制”。金税三期系统规定,到大厅补报以前月份的个税,必须是整个公司都没有申报表,才可以补报;如果仅是补金额,必须缴纳滞纳金。

案例2: 庄*为一公司出纳,在3月份用网银支付应退还业主的装修押金2000元时,误操作2遍,多支付了2000元。经过与业主沟通,业主同意向公司归还不当得利2000元,等有空时亲自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但到4月10号发工资时业主仍未退款。公司研究决定,给庄*记过处分,罚款200元,如果业主不能归还,由庄*赔偿2000元。3月份应付庄*工资为3600元,暂支付1600元,罚款200元计入4月份工资。4月底业主到公司办理了退款手续,公司收回2000元,补发庄*3月份2000元工资。假设不考虑其他扣款,问如何填写庄*的申报个税申报表?

答:①庄*4月份实际发放1600元,计税基数为1600元,不到起征点3500元,不缴纳个税。

②庄*5月份实际发放金额为3600-200+2000=5400,应缴纳个税85元。   当庄*发放3600元工资时的个税为3元。

③再次提醒财务人员:个税申报以当月实际发放金额作为个税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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