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出差发生的餐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吗

2019-09-20分类: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题-辅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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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是否要并入业务招待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但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就餐属于差旅费范畴,并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明确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对于企业未实行出差定额伙食补助而是实际报销的,员工出差途中的餐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可据实扣除,无需并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但对于出差途中发生的招待业务客户发生的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支出并按比例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出差人员实报实销的餐费一般按照公司报销制度以及报销金额的大小来判断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张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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