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

2021-05-1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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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一期)

1、问: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与会计有什么差异,需怎样调整?

答: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问: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4、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6、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7、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8、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未使用,如何处理?

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9、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未使用,如何处理?

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0、问: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二期)

1、问: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即企业2020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20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2、问: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适用于纳税人)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问:通过那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

答:(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通过从业人数来测算。《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一项信息“104从业人数”,通过对照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合理;

(3)通过收入测算。通过对照《收入明细表》等的收入,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

(4)通过成本费用测算。通过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的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问: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问: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6、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7、问: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三费的扣除,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8、问: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9、问: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10、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11项内容: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三期)

1、问: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2、问: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3、问: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4、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5、问: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俗称“五险一金”。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6、问: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7、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8、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9、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10、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这个规定。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四期)

1、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问: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4、问:关于烟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的捐赠须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的捐赠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6、问:企业发生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7、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注意:等前不等后)。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8、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此问题分两个层次理解: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相关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9、问:向关联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属特别纳税调整内容)

答: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10、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借款情况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五期)

1、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际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

3、问: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

4、问: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能否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5、问:哪些行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1)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如实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7、问:企业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项目,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8、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9、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0、问: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百问百答(第六期)

1、问: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2、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3、问: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里注意三点:首先,服装要装符合企业的性质和要求;其次,服装要求企业统一制作;第三,制作的服装必须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穿着的。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健身馆给员工发放普通运动衣符合2011年34号公告的要求,但要是换做工业企业的车间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等高档服装,应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5、问:企业如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哪些情况下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6、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补开了发票,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7、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8、问:取消审批备案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应如何保管?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9、问: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0、问: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文章来源:品税阁根据巴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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