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警惕这五大高危风险点!
导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2025年5月31日截止。目前正处于申报高峰期,对于大部分老板和财务,重点关注的就是企税汇缴风险。企业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将会面临被罚款、缴滞纳金、上失信名单等严重后果!朴税提醒各位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务必重视汇算清缴的合规性。
本篇详细整理了2025汇算清缴命中率较高的风险提醒,以及收入、扣除、优惠各类风险,分析异常原因及应对措施。
01、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频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职工薪酬填报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合计数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职工薪酬账载金额,请核实。 朴税解析: A104000表的薪酬支出应≤A105050表的薪酬支出,原因如下: 1、A104000表第1行不一定是企业全部的薪酬支出,只体现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部分,不体现归集到成本的部分。 2、不管是否涉及纳税调整,成本或费用里的职工薪酬都要归集填写到在A105050报表的相应行次。 所以如果出现A104000表的薪酬支出>A105050表的薪酬支出的情况,不符合所得税报表的填写规则,建议核对报表是否填写有误,需修改数据重新填报。 朴税提醒:具体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与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的区别如下: A105050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金额,不包含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医疗以及三项经费。 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会计上核算的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风险提示二】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不匹配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您单位申报的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为:【***】元;您单位申报的表A100000第2行“营业成本”为【0】元;上述数据是否匹配填报,请核实。 分析: 实际业务正常情况下是符合收入成本配比性原则的,即有收入,就应有相应的成本,报表数据异常容易引起税局关注,建议核对填写数据是否有误。如因账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建议准备好账簿、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局要求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提醒:对于服务行业,如果将全部成本计入到了期间费用,不是很规范,建议合理分摊成本,比如对应的人员工资等也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 【风险提示三】固定资产原值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贵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期末余额与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固定资产原值不一致,请核实。 分析: 1、本年度只要涉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论是否涉及纳税调整,都需要填写A105080表,此表反映的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 2、《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反映的是期末值。 所以在不发生固定资产清理的情况下,两个值应是一样的,建议核对数据。 提醒: 1、此指标校验的是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如果本年度中间有固定资产清理,两个值会产生差异的,这种属于正常情况,因为清理当年的原值要继续填写,建议准备好账簿、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局要求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风险提示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异常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企业在A105080表中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应≥税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请核实。如图所示: 朴税解析: 税法上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企业填报的A105080报表,“资产计税基础”列除以“税收折旧、摊销额”列计算得出的数据,低于了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需要检查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建议修改。 税法上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提醒: 1、如果企业涉及加速折旧,需检查下报表加速折旧部分是否填写正确(加速折旧部分正确填写的情况下,系统不做此指标校验); 有些同学享受一次性扣除,但是没填到下面一次性扣除栏次也会导致风险提示。 2、如果企业购买的是二手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属于合理原因,建议留存资料备查。 【风险提示五】未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节税提示 具体风险提示详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额是否达到工资总额的8% 分析: 该提示是提醒项,不影响申报,根据A105050表,企业填报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小于工资薪金支出的8%,尚未达到限额,需要检查下教育经费是否都已经体现在A105050报表中,如果数据没问题,可忽略该提醒直接申报,同时,以后可以注意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02、收入、扣除、优惠类项目风险汇总 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同时注意以下收入类、扣除类、优惠类常见风险点。 (一)收入类项目常见风险点 风险点一: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有关财政补贴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税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要点:是否具备专项用途; 管理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例如: 企业落户奖励、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外贸企业进出口考核奖励等各类财政奖励,企业因搬迁取得征地和拆迁补偿收入。 风险点二:不征税收入在5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但未申报收入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 风险点三: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缴税,或错误享受免税优惠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就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同时注意避免错误申报免税优惠。 风险点四:对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捐赠等收入未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券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收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五:少申报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应注意存在真实出口业务但未申报或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扣除类项目常见风险点 风险点一:未及时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点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合规 应关注税前扣除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如交易业务的真实性,购进服务/货物与企业经营业务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销售方是否高度集中于某一地区、某一类企业等。 (三)优惠类项目常见风险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概述:2023-2027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一:视同独立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错误享受小微税收优惠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申报,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无法单独享受税收优惠。 应对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机构类型填报正确(对确认为分支机构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 对企业名称中含有“分公司” 、 “分店” 、 “营业部”等的纳税人,要注意正确填报总分机构类型,以免后续产生政策落实风险。 风险点二:因错误享受优惠或纳税调整,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应据实正确填报纳税调整情况,注意判断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避免错误填报。 风险点三:劳务派遣公司对应年度未取得有效的企业资质 1.对于实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如对应年度不具有有效的劳务派遣资质的,则派出人员应作为该企业从业人员;如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则该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有效的劳务派遣资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显示对应年度在有效期内。 风险点四:从业人员人数错误计算 从业人员应计入用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劳务派遣公司不再重复计算。 应注意核对企业申报表的从业人员人数与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人数是否一致。分两种情形: 1.用工企业以工资薪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2.用工企业根据合同协议约定以劳务费方式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后者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三)优惠类项目常见风险点—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概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2023-2027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风险点一:负面清单活动错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由此,是否符合“三新”性,就成为判断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的首要条件。以下项目(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经科技部门鉴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应及时调减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对应的研发费用。 2.对于因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情况不通过鉴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调减高企归集的研发费用。 风险点二:未按规定归集研发费用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从事后勤服务、行政管理等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1.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研发费用应准确划分归集。 2.对于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三:三个口径归集下的研发费用逻辑自相矛盾 无研发活动发生的,注意不要错误填报财务报表的“研发支出”、“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等栏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关于研发费用归集的常见差异: 1、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金不可计入加计扣除,但允许计入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 2、自有房屋用于研发活动的,其折旧费不可计入加计扣除,但允许计入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 3、高企认定口径中对于科技人员需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加计扣除口径没有这个限制。 4、针对其他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限制比例为10%,高企认定口径的限制比例为20%。 风险点四: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风险点五:直接投入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等占研发费用比例较高 如占比较高,企业应注意自查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混淆的情况。 风险点六:委托/受托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关联方开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5、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 6、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优惠类项目常见风险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风险点一:企业科技人员不达标 1、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3、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风险点二: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它业务收入之和。 风险点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达标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3、关联度要求。知识产权与高新收入相匹配,存在较高的关联度。 风险点四:研发活动不符合规定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对企业就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送审的项目存在因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情况的,应同时调减高企归集的研发费用。 (三)优惠类项目常见风险点—单价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风险点一:享受优惠的固定资产不符合规定 房屋、建筑物不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作为存货等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风险点二:购置时点判断错误 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外的货币形式购进,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风险点三:享受优惠时点判断错误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点四:以后年度追溯享受优惠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风险点五:享受优惠以后年度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应对已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在享受优惠年度以后的剩余折旧年度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将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之一存档。 文章来源:潍坊燕园财税